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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某电子厂的一家供应商,该厂的付款一直很不及时,在05年10月20日其给我们开据了05年7、8月份的货款的期票三张,分为11月30日,12月30日,06年1月30日,之后的货款一直没有结,其中11月30日的支票取到钱,但12月30日的支票就取没钱了,问其财务,说老板过台湾筹钱了,要1月17号才回来,可到了17号到他们厂老板也没回来,工人也因三个月没发工资停做了,大批的供应商(四、五十家)愤怒地聚集在那,据了解该厂负债四百多万,厂房是村委租的,是个“三来一补”的企业,剩下的资产充其量是150多万,众供应商的意思是一起到法院起诉该厂,可目前的考虑是我们只有一万五千多的货款,到时即使有说法也只能分到一点点,可律师费诉讼费却花了一大比,这里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呢?为什么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出面帮处理这样的事呢?如果我不提起诉讼是不是就没可能得到我的货款了呢?该厂的老板是否是一种欺诈行为呢?中国政府不知何时才能对此类企业的运行有个较有效的监控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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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不在高,有仙则名。水不在深,有龙则灵。斯是陋室,唯吾德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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